他山之石
韓國女科技人育成支援法
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法律 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施行令
該法於2002/12/18頒佈,2003/6/19施行,本計畫提供之翻譯版為2011/7/21修訂,2012/1/22執行的版本
[2012年1月22日施行][法律第10873號.2011年7月21日部分修訂]
教育科學技術部(科學人才育成科)02-2100-6233
第1條(目的)
本法為養成、活用女性科技人並建立相關支援方案,使女性科技人得以充分發揮其資質和能力而做支援,以強化女性科技人力量及貢獻國家的科技發展為目的。
[全文修訂於2010.3.17]
本法案之目的有助於女科技人,藉由制訂政策來促進及支援女科技人,並提供援助使其得以充分發揮其資質與能力,
第2條(定義)
本法指的“女性科技人”是理、工學(以下統稱“理工系”)領域的研究職、技術職或從事於相關職種的女性而由總統令規定者。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3條(與其他法律間關係)
本法在女性科技人的養成、活用、支援相關的法律中,優先適用於其他法律。
第4條(基本計畫)
- 政府為有效達成本法目的,須設定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的中、長期政策目標及方向,並建立及推行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基本計畫。(以下統稱“基本計畫”)
- 教育科學技術部部長依照總統令規定,對於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縣市首長(以下統稱“縣市首長”)所訂定的女性科技人育成及支援相關計畫及方案等,將其綜合後,須每五年為單位建立基本計畫。
- 基本計畫須包含下列各項事項
1. 為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的基本目標和推行方向
2. 女性科技人的養成、活用及支援相關事項
3. 依第11條的積極措施方案事項
4. 依第14條的女性科技人支援中心的設置及營運相關事項
5. 女性科技人團體的育成相關事項
6. 其他由教育科技部部長規定的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重要事項
- 基本計畫須由總統令規定程序,經過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9條的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統稱 “國家科技委員會”)的審議。
-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縣市首長在建立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計畫及方案時,須依照第一項的中、長期政策目標及方向。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5條(年度別施行計畫等)
-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縣市首長(以下統稱施行機關)依照基本計畫,須建立及推行年度別施行計畫(以下統稱施行計畫)。
- 教育科學技術部首長與施行機關經過會議以調整施行計畫及點檢其履行狀況,將施行機關的下年度施行計畫及上年度推行績效綜合後,呈報國家科技委員會。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6條(實態調查)
- 教育科學技術部部長為掌握女性科技人的運用現況及其他依本法施行後的成果,須在每年度實施實態調查,並將其結果公布,亦呈報於國家科技委員會。
<修訂於2011.7.21>
- 為進行第1項的實態調查,在必要時可要求,中央行政機關、地方縣市政府、公共機關、其他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在支援的機關或團體等,提供資料或提出意見此時,被要求的機關或團體,除特別事由以外,皆須給予協助。
- 第1項的實態調查的範圍、內容、方法及程序等相關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修訂於>。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7條(理工科的就讀及社會進出的促進)
- 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於在國小、國中的就讀女學生及在大學(指「高中教育法」第2條的大學、產業大學、教育大學、專科大學、空中大學、通訊大學、空中通訊大學、網路大學、技術大學及各種學校.以下相同)就讀的女學生,可鼓勵其繼續升學到理工科大學或依「韓國科技院法」的韓國科技院以及依「光州科技院法」的光州科技院(以下統稱理工科大學),並為強化其進出於理工科領域,可研發、營運必要的活動項目,或是支援營運此活動項目的機關或團體。
- 第1項的活動項目的內容及支援的範圍等相關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8條(理工科大學的女學生維持在適當比率)
- 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於就讀理工科大學的學生中,女學生的比率有較低情形時,對於該理工科大學鼓勵其每年入學的女學生維持在適當比率。
- 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於依第1項在每年入學的女學生維持在適當比率的理工科大學,在其研究費用的支援等,須建立優待方案來推行。
- 依第1項的女學生比率及第2項的優待方案及其他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9條 (理工科女學生相關支援)
(1)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於就讀理工科大學的女學生中,選出優秀的女學生以支援獎學金或研究獎勵金,或使其參加國家或地方政府施行的研究開發事業。
(2)依第1項的優秀女學生的選拔標準、支援範圍等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10條 (女性科技人相關支援)
(1)國家及地方政府為提升女性科技人的研究實力,對其在國內外大學或公共研究機關研修或從事研究的經費全部或一部份做支援。
(2)依第1項的支援對象及支援方法等相關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11條(積極措施)
(1)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於女性科技人力不足的科技領域,為擴大她們的進出,可在合理範圍下採取暫定性女性科技人的錄取目標比率及職階別升遷目標比率設定在特定水準等的積極性措施。
(2)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地方縣市政府的首長,已推行依第1項的積極性措施時,將其推行結果呈報於教育科技部首長。
(3)教育科技部首長對於依第2項的積極性措施的推行結果,將其綜合後呈報於國家科技委員會。
(4)國家及地方政府對依第1項的積極性措施的推行結果做評鑑後,在其行政及財政上可做支援。<新訂於2011.7.21>
(5)依第1項的積極性措施的內容及對象機關和依第4項的行政及財政支援相關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修訂於2011.7.21>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12條(女性科技專責人員的指定)
(1)科技領域的研究機關等有很多女性科技人在就職的的公共機關的首長,須從其旗下職員中指定女性科技專責人員,為加強女性科技人的錄取及地位提升等負責協助業務之履行。
(2)依第1項的公共機關的範圍,女性科技專責人員的指定及職務等相關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13條(就業、再度就業的支援)
- 國家及地方政府對女性科技人的就業或是懷孕、生產、育兒及家庭成員的照顧等而被中斷經濟活動的女性科技人要再度就業時,提供必要的教育訓練等做支援。<修訂於>
-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地方縣市首長對於依第1項的教育訓練等的支援相關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份,可委託給總統令規定的機關或團體。
<修訂於2011.7.21>
-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地方縣市首長對於依第2項教育訓練等支援相關業務的機關或團體,可支援其在業務履行上的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
- 依第1項的就業、再度就業相關教育訓練等支援的內容、對象、程序等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修訂於>
[全文修訂於2010.3.17]
<題目修訂於2011.7.21>
第14條(女性科技人支援中心的設置)
(1)國家及地方政府(是指特別市、廣域市及各縣市,以下本條相同)為有效育成及支援女性科技人,可設置女性科技人支援中心(以下統稱支援中心)。
(2)支援中心履行下列各號業務
1. 有關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政策開發及調查、研究
2. 女性科技人的教育、訓練、研修及諮商
3. 科技相關職種的就業情報的提供
4. 其他有關女性科技人及女性科技人團體的活動做支援
(3)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於支援中心的設置及營運上的經費做全部或一部份的支援。
(4)支援中心的設置及營運等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15條(資金的籌措)
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於本法中規定的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所須的事業費用全部或一部份,可由「科技基本法」第22條的科技振興基金來充當,或以適用「國家財政法」的基金而與女性科技人的育成、支援事業有關聯的基金等來充當。
[全文修訂於2010.3.17]
第16條(權限的委託)
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地方縣市首長對於本法相關權限的一部份,依總統令規定委託給履行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業務的機關或團體。
[全文修訂於2010.3.17]
附則<第10873號.2011.7.21>
本法自公布後經過六個月之日起實施。
該施行令於2003/7/30成立並施行,本計畫提供之翻譯版為2011/12/28修訂,2012/1/22執行的版本
[2012年1月22日施行][總統令第23394號.2011年12月28日部分修訂]
教育科學技術部(科學人才育成科)02-2100-6233
第1條(目的)本令是為規定“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法律”委任的事項以及其施行上必要的事項為目的。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2條(定義)“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法律”(以下稱“法”) 第2條的“總統令規定的人”是指符合下列各項之一的女性。
- 屬於下列各項之一的教育機關,取得理學或工學領域學位之女性。
- 依「高等教育法」第2條的大學、產業大學、專科大學、遠距大學及技術大學
- 依「高等教育法」第29條第1項的研究所
- 依「高等教育法」第30條的研究所大學
- 依「勞工職能開發法」第2條5款的技能大學
- 依「國家技術資格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的產業技師或與此同等水平以上資格取得之女性。
- 其他由教育科技部部長認為與1款或2款同等水平的學位或資格之女性。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3條(基本計畫等)
- 教育科技部部長將依第4條第1項的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中、長期政策目標及方向(以下本條稱“政策目標等”),由依「科技基本法」第9條的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科技委員會”)的審議後設定,並通報給相關中央機關的首長和縣市長(以下稱“地方首長”) 。
- 政策目標等包含下列各項事項。
- 五年以上期間的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中、長期政策目標。
- 為實現1款的中、長期目標的策略及推行方向。
- 其他由教育科技部部長認為,在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上,必要的重要政策推行課題。
- 相關中央機關的首長和地方首長(以下本條及第4條稱“施行機關”)依照政策目標,在每五年對管轄領域須建立,有關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的計畫及方案,並呈報給教育科技部部長。
- 教育科技部部長將施行機關呈報的計畫和方案,做研擬彙整後,經過依「人力資源開發基本法」第7條第1 項的國家人力資源委員會和國家科技技術委員會的審議後,確定出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的基本計畫(以下稱基本計畫)案,並將其通報給施行機關。
(5) 教育科技部部長為設定政策目標,對於施行機關可要求提供必要資料。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4條(施行計畫等)
- 為施行機關建立及推行依法第5條第1項的年度別施行計畫,經由依第5條的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委員會的審議後,教育科技部部長訂定出下一年度的年度別施行計畫製作方針(以下稱“施行計畫製作方針”),並將其在每年7月31日前通報給施行機關。
- 教育科技部部長為製作施行計畫製作方針,可向施行機關等要求必要資料。
- 施行機關則依照施行計畫製作方針,建立其管轄領域的施行計畫,並於每年10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的施行計畫,及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推行實績,呈報給教育科技部部長。
- 教育科技部部長收到依第3 項的施行計畫及推行實績時,依照基本計畫將其彙整後,呈報給國家科技委員會,並將結果通報給施行機關。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5條(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委員會)
(1) 為審議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相關事項,在教育科技部部長隸屬下可設置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2) 委員會審議下列各號事項
1. 依法第5條的年度別施行計畫及推行實績相關事項
2. 依法第7條的理工科的就學和出路的促進以及其支援相關事項
3. 依法第8條第1項的維持適當女學生比率的方案相關事項
4. 依法第8條第2項的優待措施相關事項
5. 依法第9條的優秀理工科系女學生的選拔及支援相關事項
6. 依法第10條的女性科技人的支援相關事項
7. 依法第11條的積極性措施的施行相關事項
8. 依法第14條第1項的女性科技人支援中心的支援相關事項
9. 其他有關女性科技人的育成及支援,委員會委員長認為有必要送審的事項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6條(委員會的組成)
- 委員會是由包含委員長一名的20人以內的當然職委員和委派職委員組成。
- 委員會的委員長(以下稱委員長)由教育科技部次長擔任,當然職委員由企劃財政部、教育科技部、行政安全部、農林水產食品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利部、環境部、雇用勞動部、女性家庭部、國務總理室的高階公務員團所屬的一般職公務員(包含與此相當的公務員)中,由所屬行政機關首長推薦的人擔任,委派職委員是在女性及科技領域相關專業知識及經驗豐富的人士中,由教育科技部部長委派的人來擔任。
- 依第2項委派的委員任期為2年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7 條(委員會的營運)
- 委員長負責整個委員會的業務,並召集會議,擔任主席。
- 委員長在召集會議時,須將會議日期和時間地點及會議案內容等,於會議前五天通知給委員。
- 委員會的會議於在籍委員過半數出席下舉行,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決議。
- 為處理委員會事務,設置一名主任,但其主任是由委員長在教育科技部所屬公務員中委派。
- 其他委員會的營運相關必要事項,經委員會審議後由委員長訂定。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8條(實態調查的對象及方法等)
- 教育科技部部長對於依法第6 條的實態調查,以下列各號機關為對象實施,並將其結果反映於依法第5條第1項的年度別施行計畫等。
1.科技領域的研究機關
a.「科技領域政府出資研究機關等設立及營運相關法律」附表上的研究機關
b. 依「國防科學研究中心法」的國防科學研究中心
c. 依「特定研究機關育成法施行令」第3條第1號起第5號為止,以及屬於第10號的研究機關
d. 國公立研究機關中的科技研究機關
e. 依「民法」或依其他法律設立的非營利法人研究機關中的科技研究機關
2. 依「高等教育法」第2 條的大學、產業大學、專科大學及技術大學。
3. 依「勞工職能開發法」第2 條5號的技能大學。
4.「公共機關的營運相關法律」所適用的公共機關中,設有科技領域研究中心的屬於下列各款的公司。
- 依「韓國貨幣公司法」的韓國貨幣公司
- 依「韓國農漁村公司及農地管理基金法」第3條的韓國農漁村公司
- 依「韓國電力公司法」的韓國電力公司
- 依「韓國石油公司法」的韓國石油公司
- 依「韓國礦物資源公司法」的韓國礦物資源公司
- 依「韓國石炭公司法」的韓國石炭公司
- 依「韓國土地住宅公司法」的韓國土地住宅公司
- 依「韓國道路公司法」的韓國道路公司
- 依「韓國水資源公司法」的韓國水資源公司
5.教育科技部部長依其業種及從業人員數為標準所指定的企業體。
6.其他已取得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首長認可而設立或申報的女性科技人的相關團體及機關中,由教育科技部部長認為育成女性科技人而有必要的機關和團體。
- 依第1項的實態調查是以女性科技人的錄取、雇用、升遷及薪資等工作情形、技術及研發等活動的參與情形、福利等工作環境、教育訓練及再度出路或再度雇用情形等為對象進行。
- 教育科技部部長為實態調查,可同步實施,現場訪問調查等直接調查方法,或以統計資料調查等地間接性調查方法。
- 教育科技部部長為可將實態調查相關業務的全部或一部份,委託給下列各號的機關和團體。
1. 依法第14條第1項的女性科技人支援中心
2. 依「科技基本法」第20條的韓國科技企劃評鑑院
3. 依「政府出資研究機關等設立、營運及育成相關法律」的科技政策研究院
4. 依「韓國研究財團法」的韓國研究財團
5. 依第1項第6號的團體及機關
- 教育科技部部長依第4項將實態調查相關業務委外時,須將受託機關的名稱、地址、代表人和委託業務的內容告示。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9 條(為促進就讀理工科等的活動支援)
- 依法第7 條第1 項為鼓勵女學生就讀理工科領域及擴展出路而營運的活動為下列各號事業。
- 優秀女性科技人和女學生之間透過聯繫的後援事業
- 針對女學生的科學親近事業
- 女學生的理工科領域出路指導事業
- 其他為女性科技人的經歷開發、促進就業及振作士氣的事業
- 下列各號機關和團體,可營運第1項的活動
- 依「基礎研究振興及技術開發支援相關法律」第6 條第1 項第1號起第4號止及第14條第1項第2號、第5號的機關和團體。
- 依「勞工職能開發法」第2 條第5號的技能大學。
- 依「國小、國中教育法」第2條第2號起到第4號的規定之學校。
- 其他相關中央機關的首長和地方首長認為其具有相當人力及組織,而得以履行第1項各號事業的非營利法人及團體。
- 教育科技部部長、相關中央機關的首長和地方首長,對於依第2項的機關和團,可支援其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份。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10條(理工科系大學等的女學生比率)
- 教育科技部部長對依法第7條第1項的理工科系大學等(以下稱“理工系大學等”)的學位課程就讀生,各科系或各學院,最近三年的女生比率平均在30%以下的科系或學院,為使其科系或學院的就讀女生比率達到最終目標的30%,各科系或各學院在每年入校的女生比率(以下稱目標比率)經由委員會審議後決定,並將其通知給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縣、市首長。
-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縣、市首長對於其所管轄的理工科系大學可獎勵其達到目標比率。
- 教育科技部部長經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依第8條第2項及第3項的優待措施及選定其對象理工科大學。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11條(優秀女學生的選拔及支援)
- 教育科技部部長對於屬於下列各號標準之女學生中,經過委員會審議選拔依法第9條第2項的優秀女學生。
- 在國際認定的學術雜誌上刊載論文的女學生(若論文為共同執筆時,限定為主要執筆人)
- 發表優秀論文而得到相關學會頒獎的女學生
- 在國內外科技論文大會,或是科技比賽中提出優秀的論文或發明等而獲獎的女學生
- 成績優越而由理工科大學等的長官推薦的女學生
- 其他符合教育科技部部長、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縣、市首長另訂的標準之女學生
- 有關依法第9條第2項的支援金額及支援規模等支援範圍以其就學中的學費等為標準,而由教育科技部部長、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及縣、市首長來訂定。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12條(女性科技人的相關支援)
- 教育科技部部長、相關中央機關的首長和地方首長,對依法第10條第2項的支援對象,從下列各號女性科技人中選拔。
- 取得第2條的學位或資格後,未就業狀態中的女性科技人
- 就職於大學、研究機關或企業體的女性科技人
- 退休的女性科技人或依法第13條第1項的經歷中斷的女性科技人
(2)有關支援對象女性科技人的支援,如下各號。
- 政府實施的研究開發事業之參予
- 為提升能力的經歷開發
- 就業情報的提供等相關知識及情報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13 條(積極性措施的對象等)
- 依法第11條第1項的女性科技人相關錄取目標比率及職階別升遷目標比率,設定在特定水平的積極性措施(以下稱積極性措施)的對象機關如下各號。
- 依第8條第1項第1號起到第4號規定的機關
- 其他由教育科技部部長認為積極運用女性科技人而有其必要實施積極性措施的機關
- 教育科技部部長與相關中央機關的首長和地方首長經過協商以及委員會審議,設定出下列各號的比率,而由相關中央機關的首長和地方首長將其獎勵於積極性措施的對象機關。
1.錄取目標比率
2.職階別升遷目標比率
3.研究費用支付等的女性分配額目標比率
- 教育科技部部長與相關中央機關的首長和地方首長為評鑑,依第2項的獎勵事項而推行的績效,對達成獎勵事項的機關,在其機關的評鑑、定員的調整以及財政上的支援等,給予其優待或可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協助予以優待。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14條(指定女性科技專責人員的公共機關)
依法第12條第2項要指定女性科技專責人員的公共機關是為,依第8條第1項第1號a款到d款規定的機關,依第8條第1項第2號的國公立大學以及依第8條第1項第4號的機關中,其女性科技人的就職人數有30人以上的機關。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15條(女性科技人的專責人員的指定及其職務等)
- 依第14條的公共機關(以下稱公共機關)的首長,為促進其機關的女性科技人的錄取以及有效履行其地位提升之業務,對該業務具足相關專業知識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人,將其指定為兩年任期的女性科技人的專責人員。
- 公共機管首長指定女性科技人的專責人員時,在三十日內通知教育科技部部長。
- 女性科技人的專責人員負責本身所屬的公共機關之女性科技人的相關下列各號業務。
- 錄取、雇用、解雇、升遷、教育、訓練、賞罰、補足職缺及薪資等現況的掌握,男女平等待遇相關的實態調查以及相關會議的出席
- 女性科技人的士氣振作以及其地位提升相關的活動
- 女性科技人的苦情之諮詢以及情報的提供
- 向機關首長建議女性科技人的福利提升等方案
- 公共機關首長為使女性科技人的專責人員有效履行其專責業務需提供支援,並將女性科技人的專責人員建議的內容,積極反映在機關營運上。
- 教育科技部部長在建立女性科技人的相關政策等而有必要時,可向公共機關首長要求提供女性科技人的專責人員的活動現況等相關資料。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16條(教育訓練等)
- 相關中央機關的首長和地方首長對於依法第13條第1項的教育訓練等(以下稱教育訓練)將其在依法第14條第1項的女性科技人的支援中心實施,或將業務之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依第8條第1項各號之機關或團體來實施。
- 教育訓練對象為下列各號的女性科技人。
1.依12條第1項第1號的女性科技人
2.依法第13條第1項的經歷中斷女性科技人
(3)教育訓練等課程及程序依第1項由實施教育訓練等的機關或團體另行訂定。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第17條(女性科技人支援中心的設置、營運)
- 教育科技部部長依法第14條第1項須熱絡化全國單位的女性科技人的育成、支援業務,並為調整、支援各地域女性科技人支援中心的活動,可將直接設置、營運‘全國女性科技人的支援中心’(以下稱全國支援中心),或由非營利法人或非營利團體來設置、營運。
- 地方政府為有效育成及支援‘地區女性科技人的支援中心’(以下稱為地區支援中心),可直接設置、營運或由非營利法人或非營利團體來設置、營運
- 教育科技部部長對營運‘地區支援中心’的地方縣市,在其預算範圍可補助其經費的全部或一部份。
- 設置、營運‘地區支援中心’的地方縣市首長,須建立及實施地區支援中心的營運計畫,並將地區支援中心的營運現況及計畫,呈報給教育科技部部長。
- 全國支援中心和地區支援中心的設置、營運及支援等必要事項,由教育科技部部長另訂。
[全文修訂於2011.12.28]
附則<第23394號,2011.12.28>
本令自2012年1月22日起施行